新司法解释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9月起施行,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任何“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都是无效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引发广泛讨论。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此类约定,或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或承诺将被认定为无效。对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若用人单位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社会保险费,且此前已将相应费用以补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该部分款项。该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法表示,该政策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统筹体系的稳定运行,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
“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2022年7月,朱某加入某保安公司,双方协议由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是将相应费用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朱某。此后,该公司未为朱某办理社会保险。
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侵犯了其法定权益,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朱某对此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一段时间以来,社保缴纳存在“灰色地带”:一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一些劳动者因短期收入压力,双方协商选择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社保。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一些地方执法不严,法院认为既然双方同意,也就没有追究劳动合同本身的效力。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只是重申《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不是可以协商的自愿性负担。这一解释的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公共经济学系主任封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适用相关法律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也有义务参加社保,“我们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额外签订的一些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亮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当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旨在切实解决群众在社保缴费方面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社保缴费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变相方式规避缴纳社保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侵害员工应得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有助于进一步织密社会安全网,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释放出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稳定运行的明确信号。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而采取规避责任的做法,已对劳动者的权益构成现实威胁。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引导,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熊伟指出,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企业而言,意味着规避法律的风险和成本急剧加大,即便劳动者当时同意放弃缴纳社保,事后仍可以反悔,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而言,强制缴纳社保后,到手的收入确实会减少一些,但对养老、医疗、工伤等会有更多保障。
如何让社保制度更好发挥作用
业内专家表示,司法解释进一步强调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的严肃性,但其带来的影响也需引起重视。如何使相关制度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仍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
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经济面临压力的背景下,司法解释的实施将直接导致劳动者当前收入减少、企业用工成本上升,这对低收入群体和中小微企业而言将构成较大压力。
封进提醒,需要警惕后续可能会有企业不愿意雇佣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更愿意雇佣一些“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长远来看,反而降低了参保激励,甚至有可能减少一些就业机会。
熊伟建议,可以参照疫情期间的相关做法,对遇到困难的企业实施一定的税费减免,或给予适当的缓缴期限。同时,失业保险基金也应发挥积极作用,适当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稳定岗位和促进就业,包括对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给予补贴。 我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政府通过灵活的政策手段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活力。这种“输血式”的扶持措施,不仅能够减轻企业短期压力,也为后续恢复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体现了社会保障体系在应对危机时的灵活性与包容性,是实现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举措。
马亮认为,司法解释的实施虽然短期内可能减少个人的实际收入,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提升其养老和医疗保障水平。相比之下,过去一些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现在将面临更高的用工成本,这有利于推动市场公平竞争,防止那些忽视员工权益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合规企业。当然,需警惕企业将新增的人力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拓宽劳动者申诉的渠道,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
封进进一步表示,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需要有更多的人参与社保缴费,增加基金收入,“这不是中国一个国家面临的问题。”未来要让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内在的激励去参保,根本上是要减轻缴费的负担,但又要保证资金平衡,是不小的挑战。可以采取的办法包括降低缴费负担的同时降低待遇尤其是养老待遇、多方筹资、扩大个人账户、对社保领取资格的要求更加严格等,“总体思路就是未来要减轻企业用人负担,减轻劳动者缴费负担,但是这个的确是全世界的难题。”
封进建议,在一些行业,比如餐饮业,可以尝试推行社保分档缴费制度,允许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较低的缴费比例,相应的待遇也会有所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的经济压力。这种方式旨在通过参保激励来提升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而不仅仅是依赖于强制性的监管措施。
此外,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数量持续上升,社保制度如何更好地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需求成为重要议题。对此,熊伟指出,传统社保体系与劳动用工紧密关联,只有具备正式劳动关系才能纳入社保体系。然而,随着新经济和新业态的快速发展,这一问题日益突出,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保问题亟需解决。实际上,从社会保险的风险共济原理来看,社保并不一定非要与劳动关系挂钩。一旦突破这一观念,灵活就业人员同样可以被纳入社保体系。对劳动关系的理解也可以更加灵活,采用实质性的标准而非仅看形式要件。即使工作单位与个人之间并非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其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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