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界财讯2025年08月09日 13:14消息,证监会对*ST高鸿开出1.6亿罚单,9名董监高因财务造假被处罚。
8月8日晚,证监会在官网通报了一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再次表明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此次通报不仅体现了监管部门加强市场法治建设的决心,也释放出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明确信号。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严重破坏了投资者的信任。对于类似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只有持续强化监管,才能推动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据悉,*ST高鸿(即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从事缺乏商业实质的笔记本电脑等“空转”“走单”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了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拟对相关责任主体处以1.6亿元罚款,对参与造假的第三方机构处罚700万元。*ST高鸿涉嫌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触发强制退市条款,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同日,*ST高鸿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发布了关于重大违法可能被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ST高鸿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同时其2015年至2023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因此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从市场规范角度来看,此类事件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合规经营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持续多年的财务造假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也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造成冲击。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的严肃处理,体现了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坚定维护。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应提高风险意识,审慎对待相关企业的投资决策。
虚增收入和利润手段曝光
*ST高鸿的财务造假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其造假手法在2015年至2023年间的年度报告中均有体现,导致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也对投资者信任造成了重大打击。企业若长期依赖不正当手段维持财务数据,终将面临法律与市场的双重惩罚。
首先,*ST高鸿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的方式虚增了其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1年期间,该公司通过其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参与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活动。
该业务的供应商与客户均由江庆牵线搭桥,资金流、合同签订以及物流单据在闭环中流转,但并无真实的货物交付,整个交易缺乏实际商业意义。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部分企业或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通过虚构交易链条来掩盖真实目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容易成为金融风险的温床。真正的商业活动应建立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之上,否则无论形式如何包装,都难以经得起监管和市场的检验。此类操作若长期存在,将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ST高鸿在2015年至2021年的年度报告中,被曝出存在虚假业务行为,导致各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30.63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同时,营业成本也相应虚增了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30.60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利润总额则分别虚增了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该公司长期通过虚假业务手段操纵财务报表,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对投资者造成了误导。这种行为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在内控机制上的缺失以及对监管规则的漠视。面对如此持续且规模庞大的财务造假,监管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透明度,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ST高鸿通过组织IT系统等产品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了公司收入和利润。2018年和2020年,该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开展此类虚假贸易,导致2018年和2020年的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6亿元、308.19万元;同时,利润总额也分别虚增977.69万元、308.19万元。 从事件本身来看,这种通过虚构交易来美化财务报表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企业诚信经营的原则,也对投资者的判断造成误导。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理应以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为基础,维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此次事件反映出部分企业在追求短期业绩目标时,忽视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值得引起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22年和2023年,*ST高鸿及其子公司高鸿数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高鸿鼎恒的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远”)开展虚假贸易业务,涉及服务器和笔记本电脑的交易。这一行为导致*ST高鸿在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35亿元和3.9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分别为7.32亿元和3.86亿元,同时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70.74万元和788.21万元。 从事件本身来看,企业通过虚构交易来粉饰财务报表,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信任。这种行为反映出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合规意识缺失,甚至为了短期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石,一旦被查实造假,不仅面临监管处罚,还可能引发股价暴跌、退市风险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已成为当前资本市场亟需解决的问题。
多名责任人被重罚
证监会指出,高鸿股份在2015年至2023年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高鸿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付景林、丁明锋被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曹秉蛟、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则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从监管角度来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追责,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此次对多名高管的认定,既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次警示,也反映出企业在合规经营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信息披露作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任何疏漏都可能对市场信心造成冲击,因此,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更完善的内控体系。
此外,证监会认为,高鸿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规定。对上述欺诈发行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刘红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处罚名单中,配合违规的第三方同样受到了严厉处罚。证监会指出,针对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期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及管理者江庆与高鸿股份共同构成了违法主体。
证监会对高鸿股份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以及其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的行为,作出了高额罚款。这一处罚体现了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规行为的严肃态度,也反映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合规经营方面仍需加强自律。此类事件不仅损害了投资者权益,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唯有持续强化监管力度,才能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亿元罚款。
二、对时任高鸿股份董事长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高鸿股份财务总监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高鸿股份董事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五、对时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高岭,以及时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段茂忠予以警告,并各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时任高鸿股份董事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罚款。
七、对曾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的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时任高鸿股份监事侯玉成和董事姚印杰分别予以警告,并各处以75万元罚款。
九、对曹秉蛟的配偶,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此次处罚反映出监管层对于企业关键人物违规行为的高度重视,也表明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市场主体的合规要求正在不断加强。罚款金额的设定既体现了惩戒力度,也传递出维护市场秩序的明确信号。此类举措有助于推动企业内部治理的规范化,同时也对其他经营者形成警示作用。
此外,证监会指出,付景林作为高鸿股份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了解并组织实施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江庆作为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组织开展了虚假贸易业务,与高鸿股份共同构成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丁明锋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参与并组织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拟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吴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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