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调度管理,保障河湖生态安全。
北京7月22日电(欧阳易佳)近日,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针对生态流量的泄放调度、监测预警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健全生态流量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为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供了制度依据。 此次出台的《办法》体现了相关部门在生态保护方面持续深化治理的决心。生态流量不仅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维系河流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通过规范泄放流程和加强监测,有助于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
生态流量泄放调度是确保河流生态系统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水资源调度的相关要求,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及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中,对流域水资源实施统一调度与配置,推动水工程的联合统一调度。根据实际情况,相关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形势的会商与研判,以不断提高生态流量的保障水平。 我认为,这一举措体现了在水资源管理中对生态保护的高度重视。通过制度化的调度安排和动态的形势研判,能够更有效地平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同时,也反映出政府部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责任担当和务实行动。
在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调度方面,《办法》明确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并制定相应的生态流量保障措施。要严格执行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确保生态流量按要求泄放。对于未按规定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管理的单位,将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我认为,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调度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尊重与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也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强化监管和处罚机制,能够有效督促相关单位履行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在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方面。《办法》指出,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应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条件下,结合工程总体布置,选择设置合适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具备条件的优先考虑设置生态流量泄放专用设施。对缺少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泄放设施不满足要求的已建水工程,应在科学论证并保障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利用或改造泄水、发电引水、过鱼、通航等建筑物或专用建筑物等措施,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
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与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态流量管理体系,推动各方形成共识,凝聚工作合力。 在当前生态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不仅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多部门协同配合,才能确保生态流量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实效性。这种跨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政策执行效率,为河湖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加快推进河湖生态流量的确定与保障规范国家标准的编制,是完善生态流量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当前,需进一步加强生态流量管理中的关键问题研究,推动相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从而全面提升生态流量的管理水平。这一系列工作对于实现河流湖泊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推进过程中,应注重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结合,确保标准既符合实际需求,又能有效指导实践。同时,应鼓励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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